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里長部分,應定期重
行選舉。
二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 民代表當選人就職前非自然死亡者,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
達三分之一時,應定期補選。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國
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不在此限;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
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
同缺額。
三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 民代表當選人就職前自然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者,依得票數之順
序遞補;無人遞補時,應定期補選。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
出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不在此限;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
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
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
,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
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
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