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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民區字第1126024673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本市各區里幹事利用到里工作時,如有發現市容缺失事項,應透過本 市陳情系統(以下簡稱陳情系統)協助查報;查報時得上傳現場照片 ,以供各主管機關佐參。但影響公共安全亟需緊急處理者,應先以電 話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作成公務電話紀錄,再登錄於陳情系統。
  • 五、查報案件之處理及回復,依本府陳情系統作業程序規定,由各權責機 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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