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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民區字第105315265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
  • 三、依本要點規定應查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水溝、下水道、橋樑、河川、堤防等公共設施之損壞修復事項。 (二)公園、綠地、廣場及行道樹等之維護、修剪及扶正事項。 (三)廢棄物、廢土、水溝、下水道、公廁等之清理維護事項。 (四)違規廣告物查報事項。 (五)交通號(標)誌、標線之修復及廢棄交通號誌之移除事項。 (六)門牌、街道巷弄名牌之維護事項。 (七)路燈、水電、電信、瓦斯設施之損壞修復事項。 (八)違規選舉物之改善、移除事項。 (九)路霸檢舉通報事項。 (十)其他有礙市容觀瞻及妨礙公共安全事項。 前項之查報細目、權責單位及處理日數如附表。 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得視需要或應權責單位建議檢討查報項目、查報細目及 處理日數,經與權責單位會商後變更之。但刪減查報項目或查報細目時,應由權責單位 專案簽報市長核准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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