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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民治字第10633007700號函修正第5、9、10點條文;並自106年11月17日生效
  • 五、里長職名章之製發,由區公所民政課開具名單簽報區長核定後製發並拓模存查。
  • 九、里長如有異動,應由區公所民政課將該里長職名章收回截角註銷。
  • 十、里長職名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須填具書面報告向區公所申請補發;如為遺失時,區公 所應於網站及電子公布欄公告該職名章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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