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長銜牌之新設、汰換、維修,由各區公所參照第四點規 定之式樣及規格製作,其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 三、里辦公處公告欄設置於該里轄內適當之地點,每里以不超過三座為原則,新設置地點需 由各區公所會同相關單位勘定。里辦公處銜牌懸掛於里辦公處或里聯合辦公處門首,里 鄰長銜牌懸掛於其住所門首明顯處。
- 四、里辦公處公告欄以鋼版材料製作,其樣式及規格得參考附圖一、二,里辦公處及里、鄰 長銜牌以合適材質製作,藍底白字,其規格分別參考如附圖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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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民治字第10531850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