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個人或機關團體推薦傑出市民人選,除有特殊急迫原因外,應於每年 八月前,詳細填具推薦表兩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本府民政局(以 下簡稱民政局)審查。 民政局得邀集相關單位就受推薦者之資格及具體事蹟辦理初審,出席 單位代表過半數票選通過者,再提請遴選委員會就具體事蹟複審;如 全體受推薦者均未獲過半數票選通過,得予從缺。 因特殊急迫原因,未及於當年度辦理推薦者,推薦之個人或機關團體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事蹟表,送民政局審核及召開臨時遴選委員會 通過後,專案簽報市長核定,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 九、傑出市民須於複審時具有權利能力,曾獲選為本市傑出市民者,不得 再重複被推薦;傑出市民如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有罪者,得由民政局提 請委員會審議後,送請本府註銷其傑出市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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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民宗字第1086039545號令修正發布第3、9點條文;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