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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4-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民宗字第10233502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 四、傑出市民之遴選,由本府組成傑出市民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名;其中召集人一名,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其 餘各委員包括: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五)民政局代表二人。 (六)歷屆傑出市民代表三人。 (七)社會公正人士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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