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經獲選為本市傑出市民者,由市長頒給傑出市民證、證書及紀念章, 並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本人事蹟得列入臺北文獻或其他相關刊物。 (二)得受邀參加本府舉辦之重大慶典活動、市政建設研討及藝文活動。 (三)受領一定儲值金額悠遊卡,其金額標準,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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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3011
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民宗字第1053080240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05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