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三、戶政所於辦理門牌增編、併編、改編或整編後,應於每月五日前 將上月案件通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地政事務所、轄區警察分 局、轄區區公所及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5-3003
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民戶字第10131101300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