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
- 第 4 條臺北市議會、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暨事業機 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下列職務進用總額每滿五十人至少應進用原住民 一人。職務性質適合女性工作者,應訂一定比例之女性原住民保障名額。 一 約僱人員。 二 駐衛警察。 三 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 四 收費管理員。 五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工級職務。 本自治條例施行滿二年,仍未達前項進用比例者,應按月向勞動局設立之 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 第 8 條勞動局依第四條規定收取之差額補助費應開立專戶儲存,作為促進原住民 就業相關事項之用。
- 第 9 條勞動局每年應將執行情形函送臺北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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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1001
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189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2、4、8、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