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具體照顧遭遇意外事故致傷亡之臺北 市原住民,以保障其生活上之基本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二、符合本要點申請意外傷亡慰問金者: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 以上之原住民,但申請者不在此限。
- 三、本要點所稱意外傷亡,係指遭受天然災害以外之意外傷害,且並非由 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殘廢或死亡者。
-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分為意外死亡及意外殘廢二種,其慰問金額核發標準 如下: (一) 意外死亡者:核發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 意外殘廢者:依其殘廢程度核發慰問金,最高台幣十萬元整,相關 項目不得重複申領,其殘廢事項及核發慰問金額標準如附表 (附件 一) 。
- 五、申請方式: (一) 意外死亡者,依下列順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監護人提出申請。 (二) 意外殘廢者,由本人或其受託人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三) 意外事故發生後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 或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 六、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表 (附件二) 。 (二)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全戶戶籍謄本或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 意外死亡或殘廢之相關證明文件 (係指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報告 書、相驗屍體證明或醫療證明等) 。 (五) 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原民會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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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2
臺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意外傷亡慰問金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93)府原四字第0930544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