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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二字第09304682300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
  • 八、里長任期屆滿重新改選時,新任里長應於就職日起三十日內遴聘鄰長。 鄰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鄰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解聘去職時,里長應於出缺或區公所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二 點規定重新遴聘,新任鄰長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就職日期均為次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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