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鄰長於里長任期屆滿或重新改選時,應即離職。新任里長應於就職日起三十日內遴聘鄰 長。 鄰長出缺或解聘去職時,里長應於出缺或區公所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二點規定重新 遴聘,新任鄰長以補足所遺職務期間為限,就職日期均為次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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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1
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民二字第09832085000號函修正下達第8點條文及「臺北市鄰長聘書」;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