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鄰長之遴聘,由里長遴報區公所聘任之。 里長應就該鄰內成年居民具下列資格者遴選鄰長: (一)現任或曾任里內守望相助隊義工、環保義工、鄰里公園認養人或其他熱心公益持 有證明者。 (二)足以勝任鄰長職務並實際設籍居住該鄰者。 成年居民年齡之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年滿二十歲者為準。
- 三、鄰長之遴聘,里辦公處應請鄰長簽署志願服務同意書,並造具遴聘鄰長名冊一份,註明 有無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資格條件,陳報區公所審查。 前項遴聘鄰長名冊,應連同鄰長志願服務同意書及書面理由,陳報區公所審核。 區公所審查後,認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並無第六點第一項各款情事且適任者,應予 核定並發給聘書;並於次月十日前,將遴聘鄰長名冊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 八、鄰長於里長任期屆滿或重新改選時,應即離職。新任里長應於就職日起三十日內遴聘鄰 長。鄰長每二年一聘,二年期滿後重新遴聘。 鄰長出缺或解聘去職時,里長應於出缺或區公所核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二點規定重新 遴聘,新任鄰長以補足所遺職務期間為限,就職日期均為次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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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1
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民治字第09934199100號函修正第2、3、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