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民區字第1126017879號函修正第5、14條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四、里幹事除辦理「臺北市里幹事工作項目表」(附表)規定之工作項目 外,亦得由區公所視實際需要,分派兼辦其他業務。 前項工作項目表,由民政局依實際需求檢討修訂之。
  • 五、里幹事應視區公所業務需要配合實施訪視: (一)配合總清查作業,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進行訪視。 (二)依關懷等級,對獨居老人進行訪視。 (三)對列管里內寺廟、神壇及教會定期訪視。 (四)遇有急難救助或災害時,應隨時訪問救助對象或受災戶,並協 助解決急難情形。 (五)其他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業務權限委任委託區公所執行作業 要點」規定,就委任、委託區公所執行項目,或請區公所行政 協助項目,進行訪視。 里幹事應主動瞭解里鄰動態,並依民政局訂定之處理流程,反映輿情 ,供作市政府為民服務之參考。 前二項訪視之績效,應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之依據。
  • 十四、里幹事於民政局辦理之里幹事專案考核年度總成績名列各區前二分 之一,且民政局評審績優里幹事前一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 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及考績、成績考 核未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者,由各區公所按里幹事年度工作考 核成績名次依序薦舉五分之一(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送民 政局評審。 民政局由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召集區政督導員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各區 公所薦舉之里幹事,評審績優里幹事之名額不超過評審前一年本市 里幹事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 評審為績優里幹事者,其總獎勵額度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發給禮品(劵),預算由民政局編 列支應並辦理公開表揚。 擔任里幹事職務年資累計每滿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未因案受停 職或懲戒處分、刑事處分、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或考績列丙等者 ,得併前項績優里幹事辦理公開表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