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里幹事除辦理「臺北市里幹事工作項目表」(附表)規定之工作項目外,亦得由區公所 視實際需要,分派兼辦其他業務。 前項工作項目表,由民政局依實際需求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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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08
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民區字第10032593600號函修正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