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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姓名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20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327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條文
  •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氏登記者, 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主管機關應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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