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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姓名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49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第 2 條
    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 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 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 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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