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加強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 為民服務工作,協助民眾解決戶政疑難,落實戶籍登記,並辦理戶籍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戶政所除遇專案工作期間外,得視地區特性及實際需要,指派戶籍人員巡迴其轄區責任 里查對戶籍。必要時得會同里鄰長、里幹事、警勤區警員協助辦理。
- 九、戶籍人員巡迴查對戶籍,如發現有下列各款情事,應就巡查簿有關各欄註明事實,並登 入查報錄,由申請義務人簽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前點第一款情事者,應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催告辦理。 (二)未接受戶口校正者,應告知當事人,於十五日內到戶籍地戶政所辦理補校正。 (三)發現門牌未編釘、錯誤者,返所後交由承辦課處理;門牌損壞、脫落者,應即告 知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向戶政所申請補發。 (四)其他有應行申請或登記事項而未申請登記者,應通知申請義務人逕向該轄戶政所 申請。
- 十四、戶政所主任應不定期至轄內督導,秘書、課長及指定人員應按照日程表排定日程、分 配里別前往抽查,以落實查對服務工作(督導表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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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北市民戶字第10331061200號函修正發布第1、2、9、1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