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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役政類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內政部(89)台內役字第8976781號令修正發布第2、5、17、18、20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 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申請出境,依本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 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 稱境管局)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 博士學位者。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 ,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 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 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境管局辦理,最長不得 逾二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 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門就讀之役男, 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
  • 依法免役、禁役者或已訓、待訓之國民兵者,得憑相關證明,逕行辦理一般出入境 手續,不受本辦法限制。 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滿一年者,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籍未滿 一年者,應憑相關證明,向境管局申請出境核准。
  •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外就讀 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屆役齡後返國申請再出境者,其應檢附經驗證之正式學歷學 校在學證明,不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限制。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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