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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8)北市兵四字第8821433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 說明: 依照兵役法第二十七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後備軍人因 患病或其他傷害,體力衰退不堪服役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 十一日止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轉、免役複檢。
  • 二 應備證件: (一) 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 退伍令 (證) 。 (三) 國民身分證。 (四) 本人印章。 (五) 相片三張。
  • 三 申請手續: (一) 於五月一月至五月三十日,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轉、免役體檢 申請書二份,填妥蓋章附同醫院診斷證明書、退伍令 (證) 及國民 身分證向該列管區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 (二) 區公所兵役課受理申請後,於六月十日前造冊轉送團管區司令部及 市政府 (兵役處) ,並按團管區司令部核定之體檢日期、地點,通 知申請人屆時前往指定地點或醫院接受檢查。
  • 四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台北市後備軍人轉免役複檢申辦作業流程圖 排 ┌─────┐ 定 ┌────────┐ ┌───────┐ │軍醫院 │ 日 │團管區司令部 │ │市政府(兵役處)│ ├─────┤ 期 ├────────┤ ├───────┤ │專科複檢 │ │一 彙整各區檢送│ │一 督導各區公│ │ ├──→│ 之後備軍人申├──→│ 所受理申請│ │ │ │ 請複檢名冊,│核定 │ 複檢作業。│ │ │ │ 協調軍醫院安│(副本)│二 會同團管區│ │ │ │ 排複檢。 │ │ 令部監檢及│ │ │←──┤二 將複檢軍醫院│←┬─┤ 評判體位。│ │ │協調排│ 地點、日期通│正│副│ │ │ │檢 │ 知區公所轉知│本│本│ │ │ │ │ 申請人赴檢。│ │ │ │ └─────┘ └┬───────┘ │ └───────┘ ↑ 核 │ │轉送 │ 定 │ │ │ ︵ │ ┌──────┴───────┐ │ 正 │ │區公所 (兵役課) │ │赴 本 │ ├──────────────┤ │ ︶ │ │審核繳驗證件受理申請並於六月│ │ │ │十日前造冊轉送團管區司令部及│ │檢 └─→│市政府 (兵役處) 。 │ │ └─┬────────────┘ │ 通│ ↑申 │ 知│ │ │ 赴│ │ │ 檢↓ │請 │ ┌──────┴───────┐ │ │後備軍人 │ │ ├──────────────┤ │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檢│ └───────────┤具應備證件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 (複檢所須時間視病況而定) │申請複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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