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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960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第1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 第 53 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 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 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 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 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 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 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 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 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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