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 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 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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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家庭暴力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5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