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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71號令修正公布第13-1條條文
  •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 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 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 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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