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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6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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