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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28116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 第 7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其格式分為下列三種並應載明團體名稱、 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 備會)擇一採用: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者。 二、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三、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 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並應考量性別平等;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 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 額時,由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 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人民團體之罷免票應載明團體名稱、職稱及年月日等,並將全體被聲請罷 免人姓名印入罷免票,由罷免人圈選之。 人民團體之選舉票、罷免票格式如附式(一)(二)(三)(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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