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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合作社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6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36年3月2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1、16、26、76條條文
  • 第 11 條
    合作社社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年滿二十歲。 二 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
  • 第 16 條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國幣一千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 第 26 條
    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 有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 死亡。 三 自請退社。 四 除名。
  • 第 7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社會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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