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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社會工作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811號令修正公布第49條條文
  • 第 49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 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 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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