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住用時應依規定繳納費用,其收費標準表由本府社會局擬訂,報本府後, 送市議會審議,並依預算程序辦理;調整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1001
臺北市老人自費安養機構進住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6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158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