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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6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158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 第 5 條
    住用時應依規定繳納費用,其收費標準表由本府社會局擬訂,報本府後, 送市議會審議,並依預算程序辦理;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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