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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社助字第110318599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 三、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市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 有關證明,向社會局或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一)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且死亡者非核列本市低收入戶。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 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 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 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非設籍本市市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或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 其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社會局或區公所得依其申請酌 予救助。
  • 四、本救助金之給付標準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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