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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87)府工建字第8703681100號函修正發布刪除第8條第3款;並自87年9月1日起實施
  • 八 依本作業程序申請雜項執照之施工及核發使用執照之規定如左: (一) 雜項執照申報開工,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台北市建築物 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台北市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 及棄土資料報備抽查管理作業要點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第二點第 一款及第二款地區建管處應將棄土資料副本一份送交本府環境保護 局列管。 (二) 施工完成後由建管處依程序核發使用執照。但遇有重大爭議或重大 變更事項,應由聯合審查小組會勘合格後再依程序核發使用執照。 附件: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應檢附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如左: 一 基地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 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四千八百分之一。 三 基地及其四週土地實測現況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以 每一公頃或一個以上之街廓為單位,包括基地內及毗鄰基地之建築物 ,現有道路及排水路線、水土保持設施及等高線等) ,並附全貌二個 方位以上之彩色照片。 四 整地計畫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含基地範圍、建 築用地位置、道路系統、水土保持設施、排給水系統等公共工程,並 註明原形等高線) 。 五 基地開挖整地前後縱、橫剖面對照圖至少各二處。 六 道路設施圖及縱、橫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七 排給水設施圖及縱、橫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八 主要工程設施圖及縱、橫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九 水土保持設施之有關工程平面圖及詳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 一。 十 主要工程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十一 各項工程挖填土方量計算書。 十二 取、棄土方計畫及位置圖。 十三 地質調查報書。 十四 工程結構計畫算。 十五 雨水、污水流量計算書。 十六 施工說明書。 十七 其他有關之工程圖樣,及經開發許可核定應檢附之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 申請興建農舍,或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免附地質調 查報告書、工程結構計算書,雨水、污水流量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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