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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830389500號函修正下達第3條之附件二、第4條之附件三;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三、更正登記應備之文件 (一)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更正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保證書或切結書(有錯誤或遺漏原因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作業疏忽所致者免附 )。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申請人提出)。 5.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抵押權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因抵押權登記錯誤或遺漏所為之更正,如 影響次順位抵押權人權益者,應經該次順位抵押權人之同意)。 (二)由各所逕為辦理者: 1.土地建物逕為更正測量登記案件簽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2.原登記申請案件影本。 3.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如涉及建檔前之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之記載 事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及臺帳影印本)。 4.更正前後土地複丈圖、面積計算表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檢 附)。
  • 四、各所辦理更正登記案件須報本處核定者,除檢附第三點第一款所列文件外,並應填具更 正登記案件審查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三)一式二份,函送本處辦理。 前項審查報告表應詳細填報更正登記原因及具體之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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