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上述資料加註土地登記簿後,如租約有終止、註銷或變更登記時,本府地政處於同意備 查時應一併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註記。但由區公所逕為辦理終止、註銷 或變更登記者,其於通知本府地政處時應一併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註記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86)府地三字第8605811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