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權利書狀應於列印完畢經校對後再行用印,以利管制,不得事先於空白權利書狀上加蓋 事務所印信。但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五十六點規定大量套印印信者,不在 此限。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登字第10963031197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