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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593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所隊電子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所隊電子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
  • 一、本局為確保各所隊電子儀器之安全,維護其原有之性能及使用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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