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凡申請人親自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及測量案件時,得請求地政事務所依本要點 規定,將應發還之有關證件郵寄到家。
- 四、地政事務所應辦理事項: (一)收件人員應就前項郵寄到家申請單及回件信封,檢查是否書寫清楚,並於收件收 據加蓋「證件郵寄」戳記。 (二)收件人員將郵寄到家申請單貼於登記申請書右上角,並於收件簿上加蓋紅色「證 件郵寄」戳記。 (三)審查人員於審查無誤時,一併填寫書函(詳如格式二),登記完畢時,由拆件人 員連同應檢還之證件交由發狀人員以收件案號為發文號寄還申請人。發狀人員並 於登記案件收件簿註記郵寄日期,於收到雙掛號回執時,併案件歸檔。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13
實施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地一字第8820720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