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辦理事項: (一)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收件時,於郵寄到家申請單(詳如后附格式)簽名蓋章。 (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地政事務所提供之信封上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 ,並貼足雙掛號郵資。 (三)申請案件如有隨案申請謄本須先繳清工本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第一字第0923269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