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保留地之出售由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其售價由本府地政局 先行查估,提經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評定,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 。
- 八、保留地之得標人或承購人繳清價款及有關稅費後,由本府地政局土地 開發總隊將權利移轉證明書正本發給得標人或承購人,並將影本送所 轄地政事務所備查。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7-3002
臺北市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保留地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地開字第10130047100號函修正第4、8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