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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秘字第1136030521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3年12月23日生效
  •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土地登記科、測繪科、資訊室、政風室及 秘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 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局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並依第六點規定獎勵。
  • 三、本局各主管科室得就其平時辦理之各類業務查核或考核結果,列入本 考核項目予以評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查核事項 1.由本局簡任人員、測繪科、土地登記科及資訊室人員組成查核小 組,於每年第一季及第三季赴各所檢查土地登記、測量及資訊業 務一次。 2.查核人員於查核完畢應將查核結果,會同被查核課室主管,對機 關首長作口頭說明,檢查後應作成紀錄。 (二)不定期查核事項 1.本局秘書室、政風室人員不定期分別赴各所檢查為民服務及風紀 業務。 2.經民眾陳情檢舉或其他情形發現未符合法令規定者,本局得抽查 及調閱相關檔卷資料查核。 (三)本局應將查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查核機關。如有缺失,並於下次查 核時,針對缺失加強查核。 (四)各所接到定期查核結果通知時,應將缺失改進情形先函復本局,再 由本局各主管業務科室邀集各所召開檢討會議,研議改善措施及策 進作為。 (五)定期查核結果併同地所改進情形於四月及十月局務會議報告。 (六)查核結果發現未符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檢討各級經辦及 主管人員疏失責任,分別輕重簽報議處或列入年終考核。
  • 四、考核項目及評定方式 (一)考核項目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地籍、測量、資訊、為 民服務及政風業務等六項,考核細項及配分標準,由本局各主管科 室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訂定次年度考核計畫並轉知各所。 (二)成績評定 1.各考核項目成績以零分至一百分計算,得分乘以該分項配分權重 再予以加總,即為總成績。 2.登記、地籍、測量、資訊、為民服務等五項之配分權重各為百分 之十八,政風業務為百分之十。 3.各分項加權前成績及總成績以下列等第分級: (1)特優:九十五分以上 (2)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 (3)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4)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5)丙等:未達七十分
  • 六、成績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將第四點第二款評定之各分項等第及總成績等第函知各所。 (二)總成績評定為優等以上者,取前三名於局務會議或適當時機頒發績 優獎牌或獎座,並予以獎勵: 1.機關首長予以嘉獎二次,如該機關於各檢核分項獲評特優達三項 以上,則予記功一次。 2.其餘相關承辦業務有功人員,由各機關依規定覈實辦理敘獎。 (三)總成績連續二年未達甲等者,首長應於局務會議提出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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