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處地籍及測量科、資訊室、政風室及秘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 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處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 ,並依第六點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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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5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07355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