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土地登記科、測繪科、資訊室、政風室及秘書室分別就主管 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局秘書室彙整陳 報核定,並依第六點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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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5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33775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5年12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