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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01354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二;並自函頒日生效
  • 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管理、為民服務及風紀等項目 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百分計算, 均達五十分以上者採序位評比,總成績以序位總合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各單項成績任一 項有未達五十分者,不列入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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