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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都市更新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41號令修正公布第25-1條條文
  • 第 25-1 條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 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 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 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 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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