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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839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0條條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強制接管時,得編 列預算或運用都市更新基金依本辦法辦理。
  •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接管小組報告後,按原核准之相關計 畫自行接續實施,或依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委託都市更新事 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核准都 市更新會為實施者接續實施,並於完成移交後終止接管。但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人數與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比率,依實施地區性質,分別超過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比率,表示 反對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原核准之相關計畫,終止接管 並結束該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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