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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9080111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 第 5 條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 ,或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得依 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 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 護經費)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x一點 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第一項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 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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