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800703390號令修正發布第21、79條條文
  • 第 21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農業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依畜牧法規定設置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之畜禽屠宰場及其相關設施。 二、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設置之農產品批發市場及其相關設施。 三、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或補助設立之 地方農業科技園區及其相關設施。 四、依國際或輸入國防疫檢疫標準或規定,及防疫檢疫技術原理設置之動 植物及其產品之防疫檢疫相關設施。 五、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之休閒農業設施與聯外運輸等相關設施。 六、漁港區域內之下列各項設施: (一)漁業附加價值作業設施,含活魚儲運、冷凍倉儲、魚貨加工等必要 設施。 (二)休閒專用區域之遊客住宿、餐飲服務、文物展覽及相關海洋遊憩、 教育設施等多元化相關設施。 (三)遊艇遊憩專用區域之遊艇碼頭及相關必要設施。 (四)漁船修造船廠。 七、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及其相關設施。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下列各項農業設施: (一)具林業生產、運銷、加工、推廣、生態旅遊、文化、教育訓練、展 示等之林業產業設施及其發展所必要之遊客住宿、餐飲相關設施。 (二)具農業推廣、訓練、展示、加工等之多功能農業推廣、生產及運銷 設施。
  • 第 79 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指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屆滿時 ,所有為繼續經營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全部資產。 前項現存所有營運資產,其範圍、期滿移轉有關之移轉條件、價金決定方 法、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等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