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未經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 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之建築物。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合法房屋院內或通道上以竹、木、鋼鐵材料,或其他金屬材料為骨架 ,設置臨時性可隨時拆卸遷移之遮雨、遮陽棚架,簷高不超過三公尺 並未突出占用防火巷或鄰地者。 二、合法房屋平行屋頂上以竹、木、鋼鐵材料,或其他金屬材料為骨架, 設置臨時性可隨時拆卸遷移,並非鋼筋混凝土構造而無牆壁、門窗、 供遮雨、遮陽之棚架,其簷高不超過二‧五公尺者。 三、利用合法房屋院內圍牆上設置透空鐵柵塔建臨時性可隨時拆卸遷移之 遮雨、遮陽棚架,簷高不超過三公尺並未占用道路防火巷者。 四、在農業區內以竹、木、草、塑膠布等搭蓋臨時性專供培植農作物之寮 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