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5 條公園及兒童遊樂場內建築物(不包括停車空間、花架及涼亭)須分別設置 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且最小淨 深度、最小淨寬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深度比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前院深度(公尺)
十
側院寬度(公尺)
十
後院深度(公尺)
二0
後院深度比
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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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4507號令修正公布第8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