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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2354600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
  • 第 18 條
    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得放寬高度限制。但其建築物各部 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商業區 內建築物自建築基地之後面基地線規定法定後院深度之二倍範圍內,其後 院深度比不得小於零點二五,超過範圍部分,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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