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承裝商申辦第五點或第六點作業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各一份: (一)承裝商應檢附以下文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自來水管承裝商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影本 。 3.自來水管承裝商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承辦工程手冊(代 表人或負責人照片及印鑑影本)。 4.受聘僱技工經技能檢定相關文件或領有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 影本。 5.受聘僱技工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6.自來水管承裝商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技工工作證影本( 正反面)。 7.受聘僱勞工保險卡或專任書面切結或證明文件影本。 (二)承裝商如為自來水管承裝商除應檢附前款資料外,並應檢附當年度 之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前項所檢附之文件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 任」並加蓋承商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鑑章。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工衛字第10930515542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